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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考试《法规》考点20:处方与调配管理

    发布时间:2022-12-15 来源:河南执业药师 阅读量:

    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三节 处方与调配管理

    1.处方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①前记: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编号。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此部分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普通处方为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3.处方书写要求:①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②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③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若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④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的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⑤书写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剂量、规格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有“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4.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执业医师、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5.一般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特殊情况:①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②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6.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8.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且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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