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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考试《法规》考点17: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五

    发布时间:2022-12-15 来源:河南执业药师 阅读量:

    第四章 药品经营管理

    第一节 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

    35.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批发(包括委托销售)、网络药品批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36.设区的市级、县(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零售和药品网络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37.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38.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39.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40.企业对企业(B-to-B):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建网站(含移动应用程序等),从网上采购药品或将药品销售给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

    41.企业对个人消费(B-to-C):药品零售企业通过自建网站,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及提供相关药学服务,并按照药品GSP要求配送至个人消费者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模式。

    4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①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系统,为在药品网络交易活动中的购销双方提供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模式;②网络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线上与线下联动(O-to-O):①“网订店取”,个人消费者通过网络下单购买药品,赴就近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获取药品和相关药学服务;②“网订店送”,个人消费者通过网络下单购买药品,由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按照药品GSP配送药品的要求,将购买的药品送递至个人消费者,并当面向其提供相关药学服务。

    44.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经营管理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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